(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哲
被告人:乔某,于2013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丽娟,人民陪审员:贾广宇,刘震。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2月2日12时20分许,乔某以网友的身份来到被害人刘某居住在鞍山市铁西区新开街的家中和被害人刘某吃饭。期间被告人乔某让刘某下楼买菜,其趁刘某买菜期间,将刘某的一部三星N8000手机和1400元人民币盗走
2、被告辩称:被告人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返赃且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12时20分许,乔某以网友的身份来到被害人刘某居住在鞍山市铁西区新开街的家中和被害人刘某吃饭。期间被告人乔某让刘某下楼买菜,其趁刘某买菜期间,将刘某的一部三星N8000手机和1400元人民币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三星N8000手机价值人民币3 33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3年2月2日中午12时30分至13时之间,在鞍山市铁西区其家里被盗一部三星N8000手机和1 400元人民币。当天中午12时其和一个网友(自称李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其邀请她到家里吃饭,过了10多分钟,她就到其家了,后她就让其下楼买菜去,当时我的三星N8000手机正放在床头上充电,其下楼买菜时就没带着,过了10分钟我买菜回来,其发现我屋里东西被翻了,其单肩背包里的1 400元人民币和一张邮政银行的银行卡被盗了,还有手机也被盗了。
2被告人乔某供述, 2013年2月,其与被害人通过QQ聊天认识,其受被害人邀请到被害人家中吃饭,其趁被害人下楼买菜之机,盗窃被害人三星手机一部及现金400余元。
3鉴定意见,证明被盗三星N8000手机价值人民币3 330元。
4辨认笔录及照片,记载被害人刘某辨认出盗窃其三星手机及现金的人是乔某;被告人乔某辨认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是鞍山市铁西区。
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乔某家属主动返还被盗人刘某赃款4 730元。
(四)判案理由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返赃且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铁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盗窃数额比较小的盗窃案。本案的焦点是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审判期间,审判长了解到被告人离异,自己带3个孩子都很小,还有怀抱的婴儿,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由被告人父亲照顾三个孩子,其父亲身患喉癌。考虑到综合因素,我庭秉着宽严相济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判处被告人乔某缓刑。回归社会,减轻社会的负担。
(侯丽娟)
【裁判要旨】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家中做客时,趁被害人外出买菜,秘密窃取被害人的手机和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