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等人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案 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绑架罪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新民

谭继欢

李飞洲

代理律师:

朱小玲

法官解说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虽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本不难区分。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这导致在"索债"型犯罪中,两罪的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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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伟明。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1,男,汉族,1993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2,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
辩护人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倩余;审判员:甘广建、王伟。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民;审判员:谭继欢、李飞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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