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聂某抢劫案 抢劫罪;财产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

仁化县鸿伟木业有限公司铲车

仁化县法律援助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喻权

戴磊

陈俊文

代理律师:

邓黎洪

朱伟强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欧某、聂某的罪名。欧某、聂某都辩称只是想拿回赌博输掉的钱财才打伤姚某某,主观上并没有意图抢劫。虽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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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3)韶仁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彦玲。
被告人欧某,绰号"老实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黎洪,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某,绰号"狗别",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仁化县鸿伟木业有限公司铲车司机,住仁化县,捕前住广东省仁化县。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级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仁潮;审判员:骆勇;代理审判员:朱艳群。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权;代理审判员:戴磊、陈俊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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