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某某诉邓某某、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九分部借款合同案 分公司;职务行为;民间借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晓华

陈亮

何伟军

代理律师:

叶纬

法官解说
本案引发的主要问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负责人超越职权之外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本案中,承包人邓某某承包第十九分部时,承包合同除明确约定承包经营的业务是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约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2)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75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劳某某。
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邓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九分部(下称:二建第十九分部)。
负责人:邓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汤桂新,审判员谢富源,审判员胡敏。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江晓华,审判员陈亮,审判员何伟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