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不服南雄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案 行政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责任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

南雄市公安局

南雄市公安局法制科

南雄市公安局法制科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行终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万靖

徐肇廷

李应富

代理律师:

陈红华

法官解说
从职责分类划分,行政机关所设机构,可分为普通行政机构、专设行政机构、职能派出机构。这些行政机构根据行政机关的内部分工办理行政事务和日常事务。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构只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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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武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行终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2.案由:公安行政赔偿。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原告(上诉人):范某。
原告(上诉人):王某。
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陈红华,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范某2。
被告(被上诉人):南雄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南雄市公安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南雄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马某,南雄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审第三人:朱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清;审判员:谢鸿飞、张明华。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靖;审判员:徐肇廷、李应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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