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病历;证明妨碍;过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2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建娜

代理律师:

王海波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病历材料不足,难以开展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时,医疗纠纷案件的败诉风险由谁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纠纷案件由之前的"举证责任倒置"转变为一般侵权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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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217号判决书。
2.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焦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北京市顺义区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顺义区医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朱建娜。
6.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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