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再犯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监外执行期间数罪并罚及毒品再犯认定问题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28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文生

杨华民

马瑞兴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数罪并罚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审判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前罪刑期中止日应为行为人犯新罪之日,以犯新罪之日作为前罪刑期中止日计算余刑。本案中饶某此次犯罪的时间是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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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20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282号。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0岁,1982年6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县密。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201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饶某,绰号“饶某”,女,36岁,1976年6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县(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因吸毒于2004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2011年8月8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一审)杨华民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二审)马瑞兴,北京市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亚莉;代理审判员:金昌伟;人民陪审员:郭建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俊怀;审判员:林兵兵;代理审判员:孙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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