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自首;形迹可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44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姜玉堂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一种观点认为藏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藏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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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986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447号。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韦某,女,1928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系被害人罗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藏某,男,39岁,1974年3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姜玉堂,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亚莉;代理审判员:金昌伟王丽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审判员:赵勇辉董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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