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诉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垄断案 横向垄断协议
案由:
垄断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04325号
审理法官:

李燕蓉

潘伟

孔庆兵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的内涵和适用的理解。
第一,如何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内部成员能否作为垄断民事纠纷的原告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旨在保...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226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04325号。
2、案由:垄断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娄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俊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红;代理审判员:刘娟;人民陪审员:魏亮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蓉;代理审判员:潘伟;代理审判员:孔庆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