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和平鸽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案 合同效力;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和平鸽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部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合同效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双方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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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47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大连和平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大连和平鸽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杉杉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龙;代理审判员:霍翠玲;人民陪审员:马兰。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审判员:范清;代理审判员:金曦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7月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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