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案 生效民事判决;主观效力扩张;权属证明文件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处

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

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2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熊韶华

张颖颢

李洋洋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马某并非案件当事人,而民事判决针对天津某公司和张某之间的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确权判决,能否直接作为将专利权由马某变更为天津某公司的权属证明文件。
在审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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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16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22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熊韶华,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法律事务处干部。
第三人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非;代理审判员:贾志刚;代理审判员:魏浩锋。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宇晖;代理审判员:寨利男;代理审判员:刘井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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