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海域使用权;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6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华锋

寨利男

刘靖靖

代理律师:

杨乐

阮春林

法官解说
(一)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标志是有关机关批准还是海域使用权证的颁发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1993年共同制定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海域一万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使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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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67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622号判决书
(二)案由
行政处罚决定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海洋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阮春林,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国家海洋局干部。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黄薇薛政;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华锋;代理审判员:寨利男刘靖靖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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