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一复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李仲轲

杨福迅

曹毅

代理律师:

李金元

法官解说
自首要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陶某系主动投案并无争议,但陶某主动投案后是否系如实供述,控方、辩方以及被害人近亲属三方存在较大争议,直接影响到自首的认定。下面有必要首先对陶某归案后的经过作出进一步说明:
本案提起公诉时,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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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刑一初字第31号。
复核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一复字第54号。
2、案由: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系本案被害人王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女,系本案被害人王某2之母。
被告人陶某,男。2005年3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金元,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代理审判员:王耀顺、何大勇。
复核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仲轲;代理审判员:杨福迅、曹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复核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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