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李某等民间借贷案 借贷与投资的区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4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温然

路迅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对自然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关行为予以准确定性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宋某向被告李某及济南中医康复医院交付相关资金的行为,虽名为借款,但实为投资。理由如下:(1)《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自相矛盾。(2)医院章程及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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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44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宋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温然,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济南中医康复医院院长。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系李某之夫),男,汉族,无业。
第三人济南中医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路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培森;审判员:刘夏;审判员:赵永贤。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爱华;审判员:张豪;审判员:刘卫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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