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玄霆公司诉山东机客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傅钢

崔宝玲

王啸云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其中主要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避风港"原则、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注意义务对于"应知"的影响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是网络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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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三初字第3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6号。
2.案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瑞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宝玲,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啸云,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存松;代理审判员:李现光、颜峰。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彬;代理审判员:刘晓梅张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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