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许某等身体权案 民事 无过错联系 共同侵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岗矿车队

平岗矿医院

梨树区平岗中学

梨树区平岗中学

鸡西市麻山区法律服务所

平岗矿

鸡西市麻山区法律服务所

鸡西市麻山区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5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伟

刘伟国

孟春光

法官解说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虽判决杨某与上诉人许某、韩某、葛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杨某和许某等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对赵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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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0)梨民再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503号判决书。
2.案由
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1(赵某的父亲),平岗矿车队,司机。
抗诉机关: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的母亲),平岗矿医院,护士。
被告(被上诉人):鸡西市梨树区平岗学校(原鸡西市梨树区平岗中学)
法定代表人曲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梨树区平岗中学德育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梨树区平岗中学副校长。
被告(上诉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贾恩龙,鸡西市麻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某1(许某的父亲),平岗矿纪检监察员。
被告(上诉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贾恩龙,鸡西市麻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葛某
委托代理人贾恩龙,鸡西市麻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成;审判员:卜奎林、王宪红。
二审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刘伟国;代理审判员孟春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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