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累犯、死缓限制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核准死刑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三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怀义

文明

于苗淼

代理律师:

王德秋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判难点是应当如何把握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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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复核审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三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桃选保卫科工人。系本案被害人张某的哥哥。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文盲,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1993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勃利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德秋,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丽杰;代理审判员:关勇、孙国军。
复核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怀义;代理审判员:文明、于苗淼。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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