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复核审裁定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三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桃选保卫科工人。系本案被害人张某的哥哥。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文盲,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1993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勃利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德秋,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丽杰;代理审判员:关勇、孙国军。
复核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怀义;代理审判员:文明、于苗淼。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0日20时许,在小五站镇XX村被告人王某的家中,因其姐夫被害人张某为王某办低保一事,王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后被王某的妹妹王某2拉开。王某被王某2拽到院子后,听到东屋卧室内张某打碎玻璃的声音,王某又冲向东屋卧室与张某厮打,被邻居肖某拉开,王某到客厅门口的柜子上拿了一把镰刀,右手拿镰刀,冲向张某并朝张某胸部砍了一刀,肖某抢下王某的镰刀,王某2接过肖某的镰刀后扔到东屋卧室柜子的后面,王某作案后逃离家中。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救治无效于4月1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带刃锐器损伤胸腹部致左肺破裂、膈肌破裂、胃破裂,最终继发脑出血、脑干出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14日18时许在勃利县XX街XX商厦北侧胡同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
2.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其同意对张某2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张某存在过错;王某属于激情犯罪;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介入因素,张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生前疾病有关,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男,殁年40岁)与王某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多年。被告人王某与王某2系兄妹关系。2013年4月10日20时许,在勃利县小五站镇卫东村王某的家中,因张某为王某办低保一事,双方产生分歧后发生吵骂,王某操起菜刀欲砍张某,后菜刀被王某的父亲王某3夺下。之后张某与王某继续吵骂并厮打起来,后双方被王某2拉开。王某被王某2拽到院子后,听到东屋卧室内有打碎玻璃的声音,王某又冲向东屋卧室与张某厮打,被赶到现场的邻居肖某拉开。王某到客厅门口的柜子上拿了一把镰刀,右手拿镰刀,冲向张某并朝张某胸腹部砍了一刀。事后肖某抢下王某的镰刀,王某2从肖某手中接过镰刀后,将镰刀扔到东屋卧室柜子的后面。王某作案后逃离家中。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救治无效于4月1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带刃锐器损伤胸腹部致左肺破裂、膈肌破裂、胃破裂、肠破裂,最终继发脑出血、脑干出血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于2013年4月14日18时许在勃利县XX街XX商厦北侧胡同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住院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垫付医疗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证人王某2证实,2013年4月10日20时许,因为办理低保的事,王某和张某相互吵骂并厮打起来,她将两人拉开,把王某推到门外。这时她打电话叫来拉仗的肖某来了,她让肖某进屋拉张某。她在门口劝王某不要再和张某打仗了,王某也答应她不吱声了。这时她听见张某还在屋里吵骂,并且听见玻璃碎的声音。王某一听就急了,又往屋里冲去了,她也跟着跑了进去。一进屋,他看见王某又和张某厮打在一起。她和肖某上前将两人拉开,张某被肖某推到东屋去了。她看见王某顺手把西屋佛堂旁边的一把镰刀拿起来奔东屋去了,张某也从东屋往西奔王某过来,肖某在中间拦着。她看王某动刀了就上去拽王某,但没拽住,接着王某右手握镰刀把刀尖朝张某前身搂了一下子,然后肖某把镰刀从王某的手里抢了过去。她怕王某再拿镰刀搂张某,就从肖某手里把镰刀抢下来扔到东屋柜后面了。这时她听见肖某说张某的肠子都出来了,她就找车和肖某把张某送医院去了。
2.证人王某3证实,2013年4月10日晚七八点钟,王某2和张某来到他家中,张某是喝完酒来的。张某坐在屋里炕上说给王某和王某2办低保的事情,张某看王某没在家,就拿手机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回来,打了好几遍,并在电话里骂王某。过了不长时间王某从外面回来后,张某说给王某和王某2办低保的事情,得要两万块钱,他和他妻子张某3就说家里没钱办,王某说没钱办就不办,这话就让在东屋的张某听到了,就开始骂上了,并让王某把释放证明给张某,张某要自己办,并且嘴里始终没离骂人的话。王某在他那屋炕上就急了,下地到后屋拿把菜刀就要去东屋。他看王某拿菜刀了,怕打仗,就把菜刀抢了下来。然后王某又奔东屋去了,冲着张某说不应该骂王某的妈,然后两人就打了起来。张某把王某压在身下打,王某也伸手打张某。他就给两人跪下了。之后王某2把王某推出了屋外,他回到他住的小屋炕上。回屋的时候,他看到肖某来他家了,然后就听到玻璃打碎的声音。他从炕上起来,看到王某从外面又跑进屋,和张某又打了起来。他也管不了,在小屋炕上躺着没出去。紧接着他就听到张某说肠子出来了,他从炕上坐起来顺小屋玻璃窗往外看,看到张某用手捂着肚子,坐在门口的小柜那里,捂肚子的地方都出血了,同时看到王某手里拿着把镰刀。这时他想到应该是王某用镰刀把张某的肚子砍伤了。接着王某2和肖某找车把张某拉走了。不一会王某也走了。
3. 证人肖某证实,2013年4月10日20时许,他接到王某2的电话来到王某2母亲家后,进屋看到张某在西屋跟王某3(王某的父亲)在争吵。他就拽着张某往外走,但张某挣脱了他后又到东屋的炕上坐着不走了。之后王某2的母亲张某3进屋跟他说,王某和张某都喝点酒打起来了,让他把张某赶紧拽走。之后他拽张某往外走,张某不走还骂张某3,他用劲把张某拽到东屋门口的地方,张某用脚把东屋的窗户玻璃给踹碎了。这时王某就冲着张某过来了,他在两人中间拦着,他拽着张某,王某2拽着王某。王某打了张某脸上两拳,张某也打了王某身上一拳。两人连打带骂的厮打到了西屋的客厅,他和王某2一直拉着,他拽着张某往东屋推,王某2拽着王某往外推。他把张某推到东屋里之后,站在东屋门口回头一看不知道王某在哪拿了把镰刀要往东屋去,他就上去拦着王某,此时的王某2已被王某给甩到一边去了。张某紧跟着他身后要出东屋跟王某打架,他就在东屋门口处中间拦着,王某就用镰刀隔着他往张某的身上搂了一下,他马上把王某的镰刀抢了下来,王某2赶紧把镰刀从他手中拿走了。然后王某2把王某推到西屋的墙角那边去了。这时两人也不打了,就互相骂,张某走到外屋的门口处坐着,他和王某2把王某推到东屋的炕上坐着。之后他发现张某的肚子受伤了,张某3就让他叫车把张某送到七台河市中医院。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等情况。
5.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勃利县小五站派出所经询问王某,王某2称王某用镰刀砍伤张某后,肖某将镰刀从王某手里抢下,转王某2拿去扔到她父亲王某3家东屋柜后。2013年4月12日17时30分许,小五站派出所所长郝某、民警李某在见证人王某3的见证下,从王某3家东屋柜后依法拍照提取了镰刀,并制作扣押清单。
6. 作案工具镰刀一把及辨认笔录证实,作案工具镰刀的特征;2013年5月15日侦查员在见证人于某的见证下,组织被告人王某依法对侦查机关提取的镰刀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辨认,王某辨认出其作案所使用的镰刀。
7.DNA鉴定书证实,送检木把镰刀可疑斑迹上检出人血,15个STR分型与受害人张某相同,似然比为2.31×1020。
8. 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书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的临床确定诊断为:胸腹部开放伤、创伤失血性休克、胃破裂、横结肠断裂、膈肌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肋骨骨折,左肺破裂。鉴定意见为: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9.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张某的脏器进行病理学检验,鉴定意见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多发性脑出血,脑干出血;左肺下叶破裂缝合后及化脓性肺膜炎、肺出血、肺肉芽组织增生,肺下肿、肺间质炎;化脓性结肠浆膜炎;感染脾。
10.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组织病理学检验有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依据其发病过程,结合伤后死亡时间,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应存在于胸腹损伤前。死者胸腹外伤致左肺破裂、膈肌破裂、胃破裂、肠破裂,治疗期间有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DIC、急性肾功衰竭、脑出血、脑疝等诊断,组织病理学检验有多发性脑出血、脑干出血,化脓性肺膜炎、肺出血、肺肉芽组织增生、肺水肿、肺间质炎,化脓性结肠浆膜炎,感染脾改变。依据上述各病理改变的程度,认为生前有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病变基础上,胸腹部多脏器损伤后继发脑出血、脑干出血死亡。死者胸腹部创口长约15cm,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具有锐器损伤特点。依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特征、分析他人用带刃锐器形成。鉴定意见:张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带刃锐器损伤胸腹部致左肺破裂、膈肌破裂、胃破裂、肠破裂,最终继发脑出血、脑干出血死亡。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王某的到案过程等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被害人张某的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13.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1月25日减刑刑满释放。
14.住院病历证实,案发后张某先后在七台河市中医院、七煤集团总医院、七台河市人民医院的治疗抢救情况。
15.勃利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24日从王某3手中调取的王某的户籍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此书证是张某为王某办低保时向王某索要的证件。
16.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4月10日晚上七八点钟,他在外面玩游戏,张某给他打电话,说找他有事,让他回家。他回家后,见张某在大屋(东屋)那,看那样是喝了挺多酒。张某对他说低保的事办不了,他说办不了就办不了吧。张某一直在屋里磨叽低保的事,他就进他父亲王某3那小屋(西屋)了。他父亲因为办低保的事与他争吵了起来,之后张某与他妹妹王某2也进小屋了,张某就骂上他了,意思是不让他和他父亲吵吵,他就生气了,与张某吵了起来。他父亲见他和张某吵起来了,就给他俩跪下了,他一看他父亲跪下了,他就急了,哪有老的给小的下跪的。他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去大屋砍张某,被他父亲给抢下来了。他又和张某在大屋厮打起来,被王某2和他妈张某3给拉开了,王某2把他推出大屋到院外大门口。这时候肖某就来了,紧接着他听到屋里玻璃打碎的声音,他当时很生气,急眼了,就往屋里冲。进屋时他顺手在左边柜子拿起了一把镰刀奔东屋,准备用镰刀搂张某(第四份供述称先去大屋与张某厮打,后拿的镰刀搂的张某)。张某同时也要从东屋奔他来。这时肖某、王某2站在他俩中间拉架。当时他和张某面对面站着,他右手拿镰刀朝张某上身肚子部位搂了一下,搂到张某身上了。接着他的镰刀被王某2抢走了,然后把他推到大屋炕上,张某被推扶出大屋。肖某说搂上了,并且还说将张某搂伤了。肖某和王某2将张某送到医院。他也从家里跑了出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一审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吵骂,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持镰刀砍刺张某,致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王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本案的起因确系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但鉴于其系累犯,同时考虑到其具有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等情节,故对该情节不予从宽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可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王某与张某因办理低保一事发生争吵后,王某首先欲持菜刀砍击张某,之后在与张某厮打过程中又持镰刀砍刺张某,纵观全案其不属于激情犯罪,故此项辩护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张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张某欲给王某办理低保事宜在先,案发当晚因办理该事的相关费用问题产生争执,双方互相吵骂、厮打,最终王某持镰刀将张某砍伤致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具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介入因素,张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生前疾病有关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张某的尸检鉴定确实载明张某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应存在于胸腹损伤前,但综合尸检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张某死亡原因来看,其持镰刀砍刺张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的生前疾病不能阻却该因果关系的发生,故该辩护意见不能作为王某从宽处罚的理由。被告人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五)一审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被告人王某限制减刑;
3.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万元。
(六)复核审情况
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王某持镰刀砍刺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罪手段凶狠,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原审综合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对其所判刑罚适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刑初字第22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王某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七)解说
本案的审判难点是应当如何把握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切实遵循了以上三项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1)累犯;(2)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实施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系累犯。而累犯又体现了王某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以限制减刑。
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犯罪情节等情况"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从本案来看, 张某欲给王某办理低保事宜在先,王某作为受益人,从情理上理应感激张某,却因相关费用问题产生争执。王某首先欲持菜刀砍击张某,之后在与张某厮打过程中又持镰刀砍张某一刀,致张某死亡,犯罪手段凶狠,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
三是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从立法目的来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加重死刑缓期执行刑的严厉性,而是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创造条件。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罚裁量的实际操作层面,通常会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观危害层面,即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观恶性层面,即犯罪动机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显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会影响层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反应。只有在以上方面均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程度,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缘由,就难以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本案被告人王某虽然犯罪手段凶狠,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但是本案并非预谋作案, 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双方因办理低保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问题发生口角才引发本案。因此,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有偏重之嫌。
综上所述, 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吵骂,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持镰刀砍刺张某,致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手段凶狠,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对其判处单纯的死刑缓期执行略轻。但是由于本案因办理低保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问题所引发,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略重,故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关勇)
【裁判要旨】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应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三项原则。首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对累犯,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以及因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三种情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其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综合作出决定。再次,应从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层面,综合判断并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死缓限制减刑等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