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杨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数量;犯罪形态;毒品犯罪;溯及力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3)黔法刑初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杨露霜

王登文

王贤江

代理律师:

陈伟

刘柏林

廖健全

廖其春

张权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于2013年7月1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由于没有将在案扣押的麻黄草折合为麻黄碱计入四被告人的犯罪数量中,又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起诉,将涉案的麻黄草折合计入犯罪数量,对于犯罪数量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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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3)黔法刑初字第145号。
2.案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远军、张颖。
被告人陈某,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土家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专科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柏林,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廖其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男,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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