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地条钢;生产方式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旺胜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星火钢材市场242店

黑龙江省甘南县宏运钢材商店

齐齐哈尔市金海鑫经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江县顺发金属经销处

齐齐哈尔市天缘物资经销处

齐齐哈尔市信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兴华物资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仁和物资经销处

黑龙江省龙江县桥头日杂商店

齐齐哈尔市顺达物资经销处

黑龙江省龙江县鑫发物资商店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潘书东

王洪英

杨微娜

代理律师:

吕品政

法官解说
本案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即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即是否有认定产品质量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虽然本案涉案产品经鉴定均有部分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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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旺胜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辩护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会某,齐齐哈尔市星火钢材市场242店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会某1,黑龙江省甘南县宏运钢材商店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孙某,齐齐哈尔市金海鑫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战某,黑龙江省龙江县顺发金属经销处法人代表。
原审被告人董某,齐齐哈尔市天缘物资经销处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于某,齐齐哈尔市信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赵某,齐齐哈尔市兴华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周某,齐齐哈尔市仁和物资经销处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刘某,黑龙江省龙江县桥头日杂商店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陈某,齐齐哈尔市顺达物资经销处经营者。
原审被告人张某1,黑龙江省龙江县鑫发物资商店法人代表。
4、审级:二审。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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