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二终字第40号
代理律师:

顾大全

单既才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2013年4月2日作出,次日送达,同时被告人提出上诉。最高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8号《最高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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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二终字第40号
2、案由:盗窃
3、原审法院及原审控、辩双方
原审法院: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住XXXX市XXX区。2010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2012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结时间: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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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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