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苗某身体权、健康权案 民事 共同危险行为 健康权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虹

李颖莉

王红娜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共同危险行为即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真正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其特征是行为由数人实施;数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致害他人的危险性;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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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
委托代理人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法定监护人苗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虹;审判员:李颖莉;代理审判员:王红娜。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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