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富拉尔基日用杂品商店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重机厂

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春雷

刘颖

李朝东

代理律师:

曹庆夫

法官解说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姚某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决定了本案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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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622号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37号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某,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日用杂品商店退休职工,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重机厂职工。
原审被告:宋某,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肇事车辆司机,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交公司富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安全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2846214-1。
负责人:付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某,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富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82846875-4。
负责人:邓朝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龙怀;代理审判员:洪涛、东宇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雷;审判员:刘颖、李朝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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