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合同诈骗、盗窃案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汽车租赁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志刚

宁利霞

宋子晶

代理律师:

陈燕民

法官解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逐渐成为人们经常采用的便捷交通工具,汽车租赁业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也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近几年来,以租车为名骗租汽车,随即通过抵押方法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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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裁判书字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
被告人:袁某,又名袁XX,男,汉族,高中文化,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2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 00元,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08年4月16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盗窃,2012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本案诈骗犯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于2012年12月17日被移交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刚;代理审判员:宁利霞、宋子晶。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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