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龙州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诉讼时效 时效计算 延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建武

陆晖

黄伟波

代理律师:

黄霁波

苏尚遥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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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卢某,男,壮族。
委托代理人:黄霁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龙州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尚遥,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黄建武,代理审判员陆晖,人民陪审员黄伟波。
6.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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