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交强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大学

新华社黑龙江新闻发展中心

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2013)龙民初字第475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曹庆夫

法官解说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被保险人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刘某与事故受害方张某之间的民事赔偿内容,依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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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2013)龙民初字第475号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齐齐哈尔广播电视大学教师,住齐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闫某,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新华社黑龙江新闻发展中心编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刘某,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齐市龙沙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所在地齐市建华区中华西路5号。
负责人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6、 审结时间: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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