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死亡原因多种叠加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2760号
审理法官:

翟长玺

韩卓然

霍秀萍

代理律师:

许某某

肖彦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也以被害人死亡为多种原因叠加造成,崔某击打被害人的力度不大,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提出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死亡原因混合,被告人犯罪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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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2760号。
(二)案由:故意伤害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李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1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隗吉良,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男,46岁(1968年7月31日出生),农民。1990年12月7日因伤害他人被拘留六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肖彦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长玺;审判员韩卓然;人民陪审员:霍秀萍。
(六)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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