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诈骗案 诈骗罪;间接故意;"托人办事型"诈骗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近年来,"托人办事型"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多辩解称其系托人办事,属于中间人的身份,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所托之人经查不存在或者所托之人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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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42岁(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靖远县,大学文化,北京昊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红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如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王启亮华静朱晓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张虹;代理审判员:宋振宇;代理审判员:郑纲
6.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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