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贩卖毒品案 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27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周军

刘璐

韩卓然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与界定毒品犯罪中的"以贩养吸"。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有贩毒的事实,且本身又是吸毒人员,那么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就是为其吸食毒品提供了经济支持,就应当认定为"以贩养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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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366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27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49岁(1965年3月16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卫新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冲;人民陪审员:郑东涛刘长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军;代理审判员:刘璐;代理审判员:韩卓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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