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百度推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终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萌

李学鸿

李洋洋

张颖颢

张颖颢

法官解说
两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主要在于:1、企商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及警示义务,如何确定三者审查义务的内容;2、对企商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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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知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五终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3号。
法定代表人方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霞,女,该基金会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萌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508(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楠,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飙,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飙,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彤;审判员:王悦;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雷艳珍;代理审判员:王颖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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