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张某1返还原物案 继承人;物权凭证;所有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裁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940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王京

胡沛

刘燕风

代理律师:

井立斌

王玉龙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之所以会出现原一、二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北房两间,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以超过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以原告主张返还诉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维持一审判决这些论理迥异的裁判,根本原因...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再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940号民事判决。
2.案由:返还原物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井立斌,河南省郑州市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敬民;代理审判员:张红飞;人民陪审员:朱来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京;审判员:胡沛、刘燕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