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紫某诉刘某1、北京市门头沟区爱琪贝残障人士发展中心、王某2民间借贷案 电子证据 合法性考量 证据采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8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王某1是否为债权人、王某2及刘某1个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是本案需要判断的重要事实,而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否被采信则是法官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
由手机技术形成的录音录像、短信及上网通讯痕迹等,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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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198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87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被上诉人),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
原告紫某(被上诉人),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上诉人),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爱琪贝残障人士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付岗。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一辉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2(二审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爱琪贝残障人士发展中心职员。
被告王某2,男,1974年3月5日出生。
一审委托代理人谢红慧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黄丽;代理审判员徐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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