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50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姜保平

秦顾萍

张晓蓓

代理律师:

刘波

苏建友

常亚春

法官解说
随着教育产业化和民办教育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个新型的职业群体-招生代理。招生代理又称招生咨询师,他们分布在全国各地,为各类院校特别是民办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招揽生源,获取报酬。当发生纠纷时,他们往往以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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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889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50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宣艺影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建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保平;审判员:秦顾萍;代理审判员:张晓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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