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邮寄服务合同案 邮寄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保价条款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6014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格式条款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其未能在缔约前经过双方协商,凭借经济地位优势,缔约有可能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契约自由难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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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6014号民事判决
2.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村大咸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元元;人民陪审员:冯秀琴、闫素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志军;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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