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某等诉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案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赔偿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3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经营吊椅索道观光是否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营吊椅索道观光属于从事高空类的高度危险活动,游客受伤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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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57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3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才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史学军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张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史学军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钱某,园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金茹,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经营管理科科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丽,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怡;代理审判员:宋纯峰;人民陪审员:宋力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志军;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 年12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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