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李某居间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 如实报告义务 行政限制过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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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502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 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某,女, 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 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组成人员:审判员:张立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彧;代理审判员:谭峥;代理审判员:吴扬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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