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免责条款 禁止性规定 提示义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48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窦艳群

徐庆武

刘芳伶

许昭霞

刘蕾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案所涉机动车保险单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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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61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48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范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窦艳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庆武,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芳伶,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
负责人:柳明欣,副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昭霞,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硕;人民陪审员:郑东涛刘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莙;代理审判员:卫鑫吴扬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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