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案 合同解除 部分履行 定金罚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史于稚

李梦赏

刘文清

法官解说
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比例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30%定金比例明显过高,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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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2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高爱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于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座1110室。
法定代表人班广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赏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盈盈;人民陪审员刘长生郑东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阴虹;代理审判员魏应杰范术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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