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北京梦洁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股东权利 公司利益 同业竞争 亲属关系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梦洁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

北京梦洁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英华

高卉

刘万新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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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489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
2、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丁某,北京梦洁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英华,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高卉,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梦洁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洁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北京梦洁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万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尤文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云成;代理审判员:黄丽;代理审判员:徐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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