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诉赵某离婚案 民事行为能力;离婚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

首钢工学院退休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辉

赵懿荣

刘福春

法官解说
民事行为能力是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层次: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划分标准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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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北京城乡贸易中心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庞某2,首钢工学院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吕某(赵某母亲),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晓辉;人民陪审员:牛淑珍董淑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审判员:赵懿荣;代理审判员:刘福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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