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诉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票据取得 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

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910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玮

陈耀权

杨志

法官解说
本案是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背书人之间的纠纷,煤科院作为涉案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安力博发集团、背书人康拓公司和海航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安力博发集团、康拓公司和海航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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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263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09104号。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A1608室。
法定代表人彭浩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康拓大厦5、6、8、10、11层。
法定代表人段英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志,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立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法务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国;代理审判员:王哲;人民陪审员:张金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华;代理审判员:吴扬新;代理审判员:苏汀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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