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米某公司解散纠纷 司法解散 经营困难 股东资格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大行基业大厦第10层1001室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广州骏升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542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浩武

王刚

王太力

李绍波

石义占

法官解说
司法解散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不能解决矛盾,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解散公司,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冲突得以解决的一种救济方式。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的股东身份以及骏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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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61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542号民事判决。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陈浩武,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大行基业大厦第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太力,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绍波,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米某,广州骏升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石义占,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华;人民陪审员:张金海;人民陪审员:董福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甄洁莹;代理审判员:吕云成;代理审判员:王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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