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有限公司诉周某保证合同案 保证合同 成立未生效 过错 违约责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7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双方诉辩意见和案件事实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笔者分别论述如下:
第一、关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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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789号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2座3905室。
法定代表人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华;人民陪审员:刘民段福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甄洁莹;代理审判员:王晴吕云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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