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证明妨碍规则、证明责任分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8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浩

邓庆鸿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此形成"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证明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张权利发生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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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856号判决书
2.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赵有富,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邓庆鸿,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越;人民陪审员:孙平赵惠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阴虹;代理审判员:魏应杰范术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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