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影视作品超范围使用构成侵权的判断应以播放行为的性质为主,并遵循合同法的解释原则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知)字第0776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严飞

杨阳

孙巍

吴凡

魏超

法官解说
该案属于典型的视频分享网站播放影视作品是否构成超范围使用的问题。目前随着经营者版权意识的增强,不少视频分享网站已从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的"粗暴式"的侵权方式转向通过购买版权,合法播放作品。但如果作品的播放方式与合同约定的播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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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18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知)字第07766号裁定书。
2、案由:侵权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军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颖;代理审判员:姜琨琨;人民陪审员:陆友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煊;代理审判员:郭伟朱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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