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信息网络传播 过错 侵权责任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民终字第第486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文暄

郭伟

朱江

代理律师:

唐勇

艾华

于磊

黄东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人们文化需求的不断提升,对观看影视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清多媒体播放器(俗称电视盒子)随之应运而生。它可以将网络上播放的电影、电视剧经过格式转换后在电视机上播放,不仅内容丰富而且画面质量明显提高,特别受到年轻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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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5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民终字第第4869号裁定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ANG  HUA(康华),执行董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珍春;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董德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暄;代理审判员:郭伟朱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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