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海南南洋芦荟生物工程(美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民事 劳动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283号
审理法官:

陈元玉

符祝雄

陈君旭

代理律师:

袁芳

吴俊学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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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283号。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万宁市。
被告海南南洋芦荟生物工程(美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
法定代表人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芳,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俊学,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元玉;审判员:符祝雄;人民陪审员:陈君旭
6、 审结时间: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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