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动投案;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宋一祺

郭悦

法官解说
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无异议,訾某亦没有提出上诉。本案有争议之处在于公诉机关认为訾某在本案中构成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而判决书对此没有予以认定。
訾某在本案中是否构成自动投案,涉及其归案的具体细节。本案发生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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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代理检察员曾中华。
被告人:訾某(曾用名訾某某1、訾卫东),男,27岁(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一祺、郭悦,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奕;代理审判员:任莉华汤笑然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3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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