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代理检察员曾中华。
被告人:訾某(曾用名訾某某1、訾卫东),男,27岁(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一祺、郭悦,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奕;代理审判员:任莉华、汤笑然。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3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訾某因对杨某某1(男,曾用名杨某2,殁年21岁)怀疑其盗窃手机并为此遭受杨某某1之兄杨某3殴打不满。为实施报复,訾某遂于2005年4月18日23时许,携带尖刀前往本市朝阳区北京炼焦化学厂X房间寻找杨某3未果,后訾某与在该房间的杨某某1发生口角,并用尖刀猛刺杨的胸部两刀,杨某某1因被刺破心脏、右肺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訾某作案后于2013年8月2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2.被告辩称
被告人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3.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
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訾某犯故意伤害罪存在疑点;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事出有因,且被害方有重大过错;訾某系自首,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社会危害性小。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訾某因对同事杨某某1(男,曾用名杨某2,殁年21岁)怀疑其盗窃手机并为此遭受杨某某1之兄杨某3殴打不满。2005年4月18日23时许,訾某为实施报复,携带尖刀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炼焦化学厂X房间寻找杨某3未果,后訾某与在该房间的杨某某1发生口角,并用尖刀猛刺杨的胸部两刀,杨某某1因被刺破心脏、右肺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訾某于2013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因被告人訾某的犯罪行为确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3、米某某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祝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9日晚上其在宿舍里睡觉,突然被一声救命的呼救声叫醒,其一看,宿舍内站着的一个人慢慢倒下了,地上流了好多血,看到这情况,其就用一块床板将这人放在上面,这人是杨某2,后他们就打电话叫救护车,之后杨某2的哥哥也进来了,将杨某2送到了医院。
2. 证人杨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4月18日18时许,其弟杨某2跟他说手机丢了,怀疑是小訾偷的,并让小訾开柜子找,小訾先不同意,后来同意了,其弟没有找到手机就走了。18时40分许,其听同事说杨某2在楼下碰上了小訾,小訾就要杨某2给一个说法,杨某2就跟他说了对不起,小訾要杨某2请当时在场的所有人吃饭,杨某2不同意,小訾就和杨某2打起来,把杨某2的脸打肿了,脑袋还打出两个包,后被拉开了。其和同事张某某1于2005年4月18日21时许去小訾宿舍找他,他不在,其就到岗楼去等他,22时许,小訾回来了,其就把他叫住了,让他过去聊聊,他们就到了平房宿舍。进屋后小訾问怎么着,其说就聊聊,不就是一个手机吗,后就让小訾蹲下,小訾不蹲,其就打了小訾两个嘴巴,跟小訾说明天请哥儿几个喝一顿,这事就过去了,并让他回去了,其和张某某1就回宿舍了,当时,杨某2一个人在宿舍里,其跟杨某2说没事了,后张某某1要走,其就送他,之后就到岗楼聊天了,当时是23时许,过了10分钟左右,就听见有人喊:你赶紧跑。其听见有一人跑的声音,并看见一名男子从岗楼的东边向西南跑过去了。其当时没有理会,过了10分钟,其想回宿舍,刚走到楼门口,其同事就从楼里出来了,对其说杨某2出事了,其就跟他们到了宿舍楼南边的平房宿舍,进门就看见杨某2躺在地上,双手捂着肚子,浑身是血,其就叫他们打"120",其就过去叫杨某2,杨某2说不了话,但还在喘气,后"120"急救车来了,其就跟着去医院了。杨某2应该是在其宿舍209房间被人扎的,具体的其没有看见。"小訾"的特征是,男,22岁左右,河北顺平县人,在焦化厂备煤车间工作,身高1米75左右,体态较壮,卷花短发,长圆脸,肤色偏黑,住焦化厂倒班楼112室。杨某2和别人没有矛盾。其看见向南跑去的男子上身穿白色衣服,岁数不大,身高1米70左右,体态中等,肤色偏黑,别的没看清。发案前,其弟刚从南面平房宿舍搬到宿舍楼里,和其暂住同一间宿舍209。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杨某3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訾某就是"小訾","小訾"与其弟弟杨某某1因丢手机一事发生矛盾,后杨某某1被人扎伤死亡。
3.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8日23时许,其在值班,听到有人叫急救车,其就到宿舍平房看见杨某2倒在血泊里,后大家将杨某2送医院。其听杨某2的哥杨某3说杨某2的手机丢了,怀疑是訾卫东偷的,还因此被訾卫东打了,案发前一小时左右,其还看见杨某3打了訾卫东两耳光。在听到院内有人打急救电话三、四分钟之前,其看见有人从值班室的北窗外跑出宿舍院大门,后又沿着值班室东窗外的小路往厂南墙方向跑了,之后的情况其就没看见,但其听见从南墙方向传来"咕咚"一声,像是重物落地的声音。这人从身高体型上看,像訾卫东,上衣颜色很深。訾卫东于2003年11月到焦化厂工作,訾卫东对其说由于不满18周岁,就冒用了他哥哥訾某某1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所以厂里认识他的人多数以为他叫訾某某1。訾卫东下巴有点发黄的小胡子,长方脸。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8日23时许,其正在职工宿舍楼对面的平房睡觉,杨某2捂着胸口跑到其屋,让其快起来,他说了两声"快点"后就倒在地上了,其就起来,接着打"110"和"120"了。2005年4月17日七、八点钟左右,杨某2和一个叫訾某某1的人发生过矛盾,是因为杨某2的手机丢了,他怀疑是訾某某1偷的,其陪他到訾的宿舍,訾某某1开始不让搜,差点打起来,其劝住了,后又让搜了,但没有找到手机。后来訾某某1说:你没有找到手机,你得给我个说法。杨某2就向訾某某1道歉。当晚17时30分许,其和杨某2一起下楼,碰到了訾某某1,訾某某1截住杨某2还是要个说法,两个人后来说了几句就打了起来,当时訾某某1先动的手。后来其和门卫把他们劝开了。当时他俩发生口角的时候訾某某1对杨某2说:小子你必须好好向我道歉,要不咱没有完。杨某2说:得了,算我不对,对不起还不行吗?要不我请你吃饭。訾某某1说那必须把当时我宿舍的人全叫上。杨某2不同意,后来就打起来了。
5.证人冀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4月18日22时30分许,其回到自己宿舍,看见宿舍另外两人在床上躺着,其就锁上宿舍门上床睡了,后其被开门声吵醒,然后进来一个人,是訾某某1,其听见开柜子的声音,后来那人就关上门走了。之所以知道是訾某某1回来,是因为当时宿舍的另两个人睡觉了,其是第三个上的床,上床前把门锁上,宿舍有一个人那天晚上上夜班,不可能回宿舍,只剩下訾某某1一个人有钥匙,所以肯定是他回来了。他回来的时间大约是23时许,之后他就没有再回来过。訾某某1有一把刀,平时放在柜子里。刀尖长大约十二、三厘米,刀柄是铜制的,有护手(铜制紫红色),刀鞘是木制的,两端有铜包着,有花纹。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冀某某从10张刀鞘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即訾某宿舍提取的刀鞘)上的刀鞘就是訾某平时持有尖刀的刀鞘;冀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訾某就是曾叫訾卫东、訾某某1的男子;冀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死者杨某2。
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訾某是其儿子,在老家时家人都叫訾某为訾卫东,2003年北京焦化厂在当地招工,因为当时訾某不到18岁,就用他堂哥訾某某1的身份证办的用工登记。2005年4月下旬的一天,訾某某3给她家打电话说,訾某某3和訾某要回来,訾某在北京跟人打架了,现在两个人打了辆出租车正从保定往回走,让她去收费站接,后其老伴就找訾某某2开四轮拖拉机去收费站接的訾某和訾某某3。见面后訾某对她说他在北京焦化厂跟人打架了,具体的没有细说。接上他们后她说不回村,怕村里人知道,她老伴就说带儿子去山里的一个朋友家住,她就先回村了,后来老伴回来说,訾某告诉他两天前,在焦化厂把一个一起打工的顺平的小伙子扎了,因为那小伙子的手机丢了,怀疑是他偷的,那小伙子告诉他哥,他哥又找人打了訾某一顿,訾某觉得很委屈就回宿舍拿了水果刀要去找那小子的哥哥,到他哥的宿舍,可是他哥不在,就那小伙子在,他们俩说了几句,那小伙子说訾某该打,訾某很生气,他俩就动手了,訾某就拿水果刀扎了那小伙子两刀,他当时就跑了。2009年訾某在他父亲生病后回来过一次,呆几分钟就走了。
7.证人訾某某1的证言证明:其堂弟訾某冒用其的身份在北京焦化厂打工,2003年其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訾某后,其没用也就一直没有要,到了其高考时向訾某要时他说丢了,其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2005年后就没有联系过。听说2005年4月份,訾某在北京冒用其的身份打工时与同事打架,还用刀将对方捅死了。
8. 证人訾某某2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的一天,弟弟訾某某4联系其,说他儿子訾某在北京和人打架了,现在跑回老家了,晚上让其开拖拉机到顺平腰山收费站接一下,当晚21时左右,其开拖拉机来到收费站,过了一会儿訾某和訾某某3就到了,后訾某某4带着訾某步行离开,其就回家了。过了段时间,听村里人说訾某在北京把人扎死了。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杨某3于2005年4月18日23时许报案,北京市朝阳区供垡头北京焦化厂内倒班楼宿舍209室发生杀人案,死者系杨某2。2013年8月26日晚九时许,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运城市中银大道一旅馆调查一起聚众涉毒案时,将在逃的被告人訾某抓获,后移交朝阳分局刑侦支队重案一队,该队侦查员于8月28日18时许将被告人訾某押解回京。
1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供垡头北京炼焦化学厂职工宿舍。炼焦厂西门为蓝色铁门,高2.5米、铁门西侧为高2.3米的围墙,墙角处摆有一90厘米高的铁桶,铁桶上侧墙头有东西走向的电缆,电缆上有扒蹭痕迹。中心现场位于宿舍楼内209房间,一、二层之间的楼梯上有两处血迹,在该房间门口处地面上有滴落血迹,在该房间内写字台南侧地面上有一处滴落血迹,其他未见明显异常。对宿舍楼南侧的平房宿舍进行勘查,在木柜西侧地面有一处血泊,在木柜与房门之间地上摆放有一单人床板,床板上放有带血的上衣、带血枕头、枕巾和一只黑色布鞋(右脚),上衣和枕头为湿状。被告人住在宿舍楼内112房间,对该房间进行勘查,在西墙下铁床下铺上有一金属装饰的弧形刀鞘(全长13厘米、刀鞘口宽3厘米)。后赶到292医院,对杨某2的尸体进行初步检验,对医生提供的死者衬衫、裤子、一只黑色布鞋(左脚)进行拍照,衣物上有血迹,据医生介绍,在抢救过程中衣物己被剪开。
提取现场的血迹、衣物、布鞋及金属刀鞘。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对现场提取的刀鞘进行指纹显现,未见可疑指纹。
1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京朝公法病理字(2005)第53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杨某2尸体胸腹部左乳头内上侧8厘米处可见斜条形刺创1处,长1.8厘米(已缝合);剑突上平乳头处可见斜条形刺创1处,创口长5.8厘米(已缝合),其一侧伴划伤,长2.5厘米,以上创道均深达胸腔。四肢部:右内踝上可见横条形划伤1处,长3厘米(已缝合)。
解剖所见:胸腹部左乳头内上侧8厘米处之刺创由胸骨体左旁第四肋间进入胸腔,创道向内刺穿心包,致心包积血,并将右心室上部刺破。剑突上之刺创由剑突右第7肋间进入胸腔,致右胸腔积血,创道斜行向下,刺穿右肺中叶近边缘处,贯通膈肌,刺破肝右叶。
论证:经对杨某2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胸部之两处刺创,其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深;符合锐器刺击形成。上述损伤造成心脏破裂,右肺下叶破裂及肝脏破裂,结合胸腔、心包内大量积血,全身失血性改变,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
结论:
(一)杨某2符合被他人用刺器刺伤胸部,刺破心脏、右肺及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据京公法毒化字[2005]0770号:在所送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1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2005-FY86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02(209房间门口处血迹1)、06-08(一层楼梯处血迹、一层平房宿舍血迹、衬衣上血迹)、11(枕套上血迹)号检材为杨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8830-WZ883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杨某某3、米某某是杨某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訾某的自然情况。
16.被害人杨某某1户籍材料及《火化证明》证明:杨某某1的自然情况及其尸体己被火化的情况。
17.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訾某于2005年5月4日网上追逃。
18.被告人訾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4月17日就是案发前的几天其正在宿舍里睡觉,有一个同事在其宿舍看电视,后这个同事把其的电视拿走了,第二天早上其醒后到杨某2他们宿舍找其的电视,当时杨某2他们宿舍的人都在睡觉,其就把电视拿走了,中午杨某2来找其,说他的手机丢了,是不是其拿走了,他是当着好多人的面说的,然后就吵起来了,旁边的人给劝开了,杨某2说要看其的柜子,其就把钥匙给他了,杨某2看完后没有找到他的手机,其说你再看看我的床,杨某2没有看就走了。到了下午5、6点钟的时候,其在倒班宿舍门口见到杨某2,其说今天的事怎么着,杨某2说请其吃顿饭吧,其说你要请吃饭叫上邵良,杨某2就火了,说给你面子你还蹬鼻子上脸,然后又吵起来了,并要动手,旁边的人给拉开了。过了几天其在倒班宿舍门口遇到杨某2的哥哥杨某3,他问跟杨某2是怎么回事,其就跟他说了一遍,并说这事赖你兄弟,不怨我,杨某3说你走吧,这事我肯定要找你。2005年4月17日杨某3和一个人在宿舍门口等着其,把其拉到厨师宿舍,进宿舍后杨某3让其蹲下,其没蹲下就被他们打了,杨某3打了几个嘴巴,另一个人用脚踹他,当时宿舍里还有其他人,大家就把他们劝开了。杨某3说这事怎么着,嘴里还不干净,旁边一个工友说等发了工资请客,当时其明白是在递话,其就说请客,杨某3就让其走了。回到了宿舍后,其特别生气想拿刀去找杨某3,吓唬吓唬他。就从床头拿起平时削水果的一把尖刀,找杨某3去了,到了杨某3宿舍,敲门后是杨某2开的门,其跟杨某2说:"你哥哥把我打了"。杨某2说:"打你就打了吧"。其说:"你太过分了吧!"杨某2说:"手机不能白丢"。其就把刀掏出来了,杨某2看后就抢刀,其就冲杨某2身上扎了两刀,扎完就跑了。传达室后墙边有一个大桶,其是蹬着大桶从墙上翻出厂区的。其扎人的刀有刀鞘,就扔在其宿舍的床上了。从院墙翻出去时其就将刀扔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訾某指出北京市焦化厂正门北侧向西的一片空地就是案发时宿舍楼的位置,因该地已拆,无法再指认案发时具体的作案地点。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訾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訾某系自动投案,因訾某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其不构成自动投案。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其亲属能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訾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因被告人訾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3、米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訾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訾某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訾某犯故意伤害罪存在疑点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訾某因琐事对同事杨某某1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己形成完整证据链,故被告人訾某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訾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及訾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
2. 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3、米某某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己交纳)。
3.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3、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无异议,訾某亦没有提出上诉。本案有争议之处在于公诉机关认为訾某在本案中构成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而判决书对此没有予以认定。
訾某在本案中是否构成自动投案,涉及其归案的具体细节。本案发生在2005年4月,案发当日訾某即潜逃,直至2013年8月在山西省运城市归案。对于訾某归案的过程,一审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与运城市公安机关联系,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了訾某归案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2013年8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分局禁毒大队在当晚调查涉毒案的行动中,将在某旅馆内有涉毒嫌疑的人全部带到队里留置盘问。在此过程中,按每人各自所报姓名上网核查。但訾某当时所报名字在信息系统中查询不到,民警再次询问訾某真实姓名,訾说出真名,民警上网核实,发现其系通缉人员,对其进行讯问,訾某遂交待了2005年在北京持刀扎人一事,本案即告破。
訾某在本案中是否构成自动投案,还涉及訾某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形。对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即"...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本案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1的哥哥杨某3发现其弟被害后,第一时间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垡头派出所报案。杨某3报案时称,案发前一天,其弟因手机丢失与本厂工友訾某发生过矛盾,案发当晚杨某3打过訾某两耳光。案发后,訾某逃跑,该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朝阳分局遂于2005年4月将訾某上网追逃。
上网追逃即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因此,就本案而言,对于訾某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应视为司法机关已经发觉并掌握。
因此,本案被告人訾某属于其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归案的,且其归案后确有如实供述的后续行为,但他的这种归案不是自动投案,他的如实供述是被办案机关控制后的行为。本案证据显示,訾某并非属于主动或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的,而是因一次极其偶然的机会被带至当地公安机关接受相关违法问题的调查。当时,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将包括訾某在内的所查旅馆里涉毒案件的人员全部带到公安机关,按各自所报姓名上网核查,以便核对每个人的身份情况。訾某虽然是在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归案的,其归案的过程虽极具偶然性,但绝非主动投案,其到公安机关是违背其内心意愿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被动性的归案。因此,訾某的行为因缺乏"主动投案"这一核心要素,不成立自动投案。
(余诤)
【裁判要旨】被告人并非属于主动或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的,而是因一次极其偶然的机会被带至当地公安机关接受相关违法问题的调查。虽然是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归案的,其归案的过程虽极具偶然性,但绝非主动投案,其到公安机关是违背其内心意愿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被动性的归案,不成立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