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缓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嘉宝物业畅心园物业服务中心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18号
审理法官:

王奕

王庆刚

程靖翔

代理律师:

刘学永

法官解说
1.致死原因参与度的鉴定问题。承办人接到案件后,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记载:程某某1死因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等可以构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因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直接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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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318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黄某,男,58岁(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程度,嘉宝物业畅心园物业服务中心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学永,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奕;代理审判员:王庆刚、程靖翔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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