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牵连犯;醉酒驾驶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0064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酒后强行驾驶他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定性问题。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数观点认为被告人酒后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且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随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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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53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00641号裁定书。
2.案由:被告人吴某寻衅滋事一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波。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无业,1979年2月14日出生,此次犯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魏镇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佳丽;人民陪审员:席久义张秀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京;代理审判员:汤笑然任莉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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