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形态;未遂
案由:
走私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0070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奕

程靖翔

王庆刚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的既遂与未遂,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行为的犯罪形态。目前,此类案件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从网上查询到的各地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有的案件以被告人实际将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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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2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0070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光同;人民陪审员:孙敏席久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奕;审判员:程靖翔、王庆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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